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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 港 交 易 及 結 算 所 有 限 公 司 及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對 本 公 告 之 內 容 概 不 負
責,對 其 準 確 性 或 完 整 性 亦 不 發 表 任 何 聲 明,並 明 確 表 示 概 不 就 因 本 公 告 全 部
或 任 何 部 分 內 容 而 產 生 或 因 依 賴 該 等 內 容 而 引 致 之 任 何 損 失 承 擔 任 何 責 任。
凱 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
H o l d i n g s L i m i t e d
凱升控股有限公司
(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)
(股份代號:102)
(1) 業 務 營 運 及 復 牌 狀 況 季 度 更 新;
及
(2) 繼 續 停 牌
本 公 告 乃 由 凱 升 控 股 有 限 公 司(「本 公 司」,連 同 其 附 屬 公 司 統 稱 為「本 集 團」)根
據 香 港 聯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(「聯 交 所」)證 券 上 市 規 則(「上 市 規 則」)第 13.09(2)(a)
及 13.24A條 以 及 證 券 及 期 貨 條 例(香 港 法 例 第571 章)第XIVA部 項 下 之 內 幕 消 息 條
文(定 義 見 上 市 規 則)而 作 出。
茲 提 述 本 公 司 日 期 為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八 日 及 二 零 二 四 年 五 月 十 七 日 的 公 告,內(1) 业务营运及复牌状况季度更新;及 (2) 继续停牌
容 有 關 聯 交 所 分 別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五 日 及 二 零 二 四 年 五 月 十 六 日 發 出 本 公 司
之 復 牌 指 引(「復 牌 指 引」)。
根 據 第13.24A條,本 公 司 於 二 零 二 四 年 四 月 十 日、二 零 二 四 年 七 月 十 日 及 二 零 二
四 年 十 月 十 日(「最 近 季 度 公 告 日 期」)刊 發 其 季 度 公 告(「已 刊 發 的 季 度 公 告」),
就 本 集 團 的 業 務 營 運 及 滿 足 復 牌 指 引 的 目 前 狀 況 提 供 更 新。本 公 告 旨 在 根 據 第
13.24A條 就 自 最 近 季 度 公 告 日 期 起 的 該 等 事 項 提 供 進 一 步 更 新。
除另有說明者外,(a)本公告所用詞彙與已刊發的季度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;
及 (b)本 公 告 所 有 提 述 之 條 文 及 章 節 均 指 上 市 規 則 之 條 文 及 章 節。
– 1 –
業 務 營 運
自 最 近 季 度 公 告 日 期 起,本 集 團 的 主 營 業 務 維 持 不 變。
本 集 團 的 日 常 業 務 已 繼 續 維 持 穩 定。
本 集 團 於 俄 羅 斯 的 酒 店 及 博 彩 業 務 營 運 因 俄 羅 斯 及 烏 克 蘭 持 續 衝 突 升 級 以 及 對
俄 羅 斯 相 關 制 裁 而
以上就是“(1) 业务营运及复牌状况季度更新;及 (2) 继续停牌”的简介了,如果您需要下载此文档请直接点击下载PDF或WORD即可!(文本描述是解析文档内容,出现偏差属于正常情况请以文档预览为主)